以电子方式发布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通讯的安排


根据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的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规定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7A条,贝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已采用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1(“公司通讯”)之安排。

本公司所有公司通讯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在本公司网站(investors.ke.com)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提供。

股东如想收到有关本公司发布公司通讯的即时通知,可订阅电子提示服务,例如联交所在网站免费提供的讯息提示服务。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2

本公司将采用电子方式,以电子邮件向股东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本公司如没有股东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股东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无效(例如,本公司收到“发送失败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股东发出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并随附一份无效/失效电邮反馈函,向股东索取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供未来以电子方式发送之用。

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敬请股东以合理的书面通知形式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股东可填写并签署所附回条后邮寄至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发送电子邮件至beke.ecom@computershare.com.hk

要求收取印刷本

股东如果希望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者登入本公司网站及/或联交所网站有困难,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免费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可以将填写并签署后的回条邮寄至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beke.ecom@computershare.com.hk

如  阁下为本公司登记股东,所适用填写并签署回条请参阅:

登记股东适用之回条

如  阁下为本公司非登记股东,所适用填写并签署回条请参阅:

非登记股东适用之回条

敬请股东注意,股东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指示之有效期为自收取指示当日起一年,或直至股东撤销该指示或改以另一指示取代为止(以较早者为准)。股东如果希望继续收到公司通讯的印刷本,需要再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书面指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  阁下的姓名、联络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邮寄地址。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以便按照  阁下选取的方式接收公司通讯。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保留一段适当期间,作便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进行核实和记录之用。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查阅及╱或修改个人资料。凡有意查阅及╱或修改个人资料,应该将书面要求邮寄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隐私主任

或,发送电邮至:PrivacyOfficer@computershare.com.hk


 

1. “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的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 董事报告、年度账目以及审计报告副本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b) 中期报告及其中期报告摘要(如适用); (c) 会议通知; (d) 上市文件; (e) 通函和 (f) 委任表格。
2.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为免生疑问,并不包括股东大会的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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